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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蓝科技: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0-01-21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9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目前,本次担保生效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已审批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额度总金额为 766,164.86 万元;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余额(指
对尚未偿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金额)为 268,914.69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1.91%。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谨慎投资。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
鼎实”)业务拓展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其向商业银行等机构融资提
供担保,具体如下:
    1、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融
资提供担保的事宜
    公司拟为中科鼎实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
廊坊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期限 1 年的借款提供担保,最终担
保金额、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以河北银行廊坊分行批复为准。
    2、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融
资提供担保的事宜
    公司拟为中科鼎实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
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期限 1 年的借款提供担保,最终担
保金额、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以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批复为准。
    3、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
提供担保的事宜
    公司拟为中科鼎实向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租赁”)
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期限 2 年的借款提供担保,最终担保金额、担保
方式及担保期限以中关村租赁批复为准。
    公司持有中科鼎实 77.71%股权,公司对中科鼎实具有实际控制权。天津中
安和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泓”)、中国科学
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城环所”)分别持有中科鼎实 17.18%、5.11%股
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其内部审批流程较长,难以满足融资需求,因此不按
  其持股比例对中科鼎实提供同比例担保,亦不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中科鼎实为公
  司提供反担保。为保证后续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审批上述三项对中科鼎实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二)上述担保事项是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本
  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九名董事全部同意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1329441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殷晓东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2 年 01 月 25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土壤污染治理;销售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业管理;城市绿化服务;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股权关系

                             天津中安和泓股权投资基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7.71%                        17.18%             5.11%




                         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中科鼎实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796,931,924.62                 564,532,117.98

负债总额              401,179,309.50                 277,197,383.45

 净资产               395,752,615.12                 287,334,734.53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度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414,262,039.04                433,586,140.74

利润总额               125,727,917.08                120,732,211.29

 净利润                106,947,880.59                103,830,511.81

     注:中科鼎实 2019 年度经营业绩尚未测算完毕,因此上述列示其 2018 年度
及 2019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
    (四)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科鼎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签署情况
    目前,就上述担保事项,中科鼎实及公司尚未与商业银行等机构签署相关协
议,在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中科鼎实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其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公司持有中科鼎实 77.71%股权,公司对中科鼎实具有实际控制权。
中安和泓、城环所分别持有中科鼎实 17.18%、5.11%股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
且其内部审批流程较长,难以满足融资需求,因此不按其持股比例对中科鼎实提
供同比例担保,亦不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中科鼎实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中科鼎实
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和偿债能力。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同意该笔担保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中科鼎实融资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
求,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及股东利益。中科鼎实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
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我们认为其他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对应担保或向公司提
供反担保,是基于其持股比例较低,且审批流程和时间较长,不能满足本次融资
的时间要求而做出的决定,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
    本次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
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
上述担保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已审批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额度总金额为 766,164.86 万元;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余额
(指对尚未偿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金额)为 268,914.69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1.91%; 上市公 司及 其控股 子公 司对合 并报 表外单 位提 供的担 保总 余额为
24,862.50 万元;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存在诉讼风险的担保金额均为 0 元,
不存在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