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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龙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017-07-27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57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今日收到控股子公
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通知,中山证券于近
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称“宜兴法院”)快递送达的《传
票》等法律文件。
    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创新”)作为
原告,以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极皓天”)、中海信达
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中海信达南京分公司”)、中海信达
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海信达”)及中山证券作为共同被告,以嘉
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实资本”)作为第三人,就公司债券
交易纠纷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宜兴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6 日立案且定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金创新创
益 1 号基金管理计划”)
    被告一: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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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二: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三: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二)纠纷起因
    2013 年 9 月,中山证券作为独家主承销商承销北极皓天发行的
债券代码为“125147.SH”、简称为“13 北皓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备案金额为 10,000 万元,实际发行金额为 9,400 万元。本次债券由
中海信达授权中海信达南京分公司出具《担保函》,对债券本息等承
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其中,嘉实资本认购了人民币 2,700 万
元面值的“13 北皓天”私募债,协议约定债券期限为 2+1 年期,债
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 11%;债券起息日为 2013 年 9 月 11 日,还本
付息方式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第三年利息
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 北皓天”私募债发行之后,北极皓天于 2014 年 9 月支付了
第一年利息,2015 年利息及 2016 年本息均未支付,本次债券已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到期。中海信达和中海信达南京分公司均未对本次债券履
行担保义务。
    根据中金创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显示:2016 年 6
月 27 日,中金创新与嘉实资本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中金创新
以人民币 2,635 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资本持有的上述债券面值为人
民币 2,700 万元的“13 北皓天”私募债,中金创新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向嘉实资本支付了全额受让款。嘉实资本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北
极皓天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发出
债权转让的《告知函》。
    2016 年 9 月 23 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召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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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皓天”私募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截至会议日,“13 北皓天”私募债
全部三家持有人中,已有两家与北极皓天就债券的本息债权达成转股
协议,中金创新未接受债转股安排。
       2017 年 6 月 23 日,中金创新作为原告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向
四被告主张上述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用等共计人民币
37,093,980 元。
       (三)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 2,700 万元、利息人
民币 594 万元(按约定年利率 11%计算)、违约金人民币 3,853,980
元(按逾期本息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
止,暂计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共计人民币 36,793,980 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3、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30 万元由四被告承担;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
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5)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法院最终裁决中山证券需对北极皓天承兑违约行为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的,中山证券将可能按中金创新的诉请承担赔偿责任。2017
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297 万元(未经
审计),若中山证券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中金创新诉请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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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093,980 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的 10.15%),可能会对公司 2017 年度的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中山证券将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律及相关业务团队,积极应诉,运
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中山证券承担
本次诉讼项下的连带赔偿责任。若法院最终裁决中山证券需承担赔偿
责任的,中山证券将积极向北极皓天和债券担保人追偿,力争将诉讼
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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