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6月)2018-06-1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18年6月15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
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各项决策;
(二)受监事会委托,可以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
文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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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
并可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
尽职尽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和股东、员工的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非法收入;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信息披露法规规定外,不得泄
露公司机密。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
经费;公司监事行使其监督职能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其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公司资料,公司各部门应按其要求提供并给予其必要的协
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九条 任期内监事未切实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
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监事会可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其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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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届期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监事会应依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改选监事以填补其空缺。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在任职期内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
务在离职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未完全解除,其对公司
机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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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也未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
以及进行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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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年度监事会会议应出具监事会报告,在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上宣读,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
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
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
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
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
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
交独立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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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议事应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发出,
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监事会召
开前的10日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
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书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
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投资、资产抵押、处置、担保、吸收合并
等事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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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
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
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
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公司股东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
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准备一套书面的会议议案及相关资
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
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
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
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监事过
半数同意将议题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临时增加的议题或事
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
对监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监事决策
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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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
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
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位监事或代理人只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可选择同意、反对、
弃权三种方式。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会议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公司的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检查的决
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
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监事会主席负
责将一个完整年度的监事会文件,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
监事会报告、意见书等整理成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妥善保管出席或列席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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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不相
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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