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关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2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
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东莞信托有限公
司融资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信托”)
在 东 莞 市 签 订 了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12B2221900719001 、
12B2221900819001 、 12B2221900919001 、 12B2221901019001 、
12B2221901119001 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分别简称
“合同(一)”、 合同(二)”、 合同(三)”、 合同(四)”、 合同(五)”】。
二、标的股权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3.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4.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5.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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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
金融产品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2018年,东莞证券实现营
业收入15.30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0亿元。截止
2018年12月31日,东莞证券总资产280.7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资产62.03亿元。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甲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合同(一):乙方拟发行“东莞信托宏信-锦绣1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东莞证券6,000万股股权对应的
股权收益权。
合同(二):乙方拟发行“东莞信托宏信-锦绣2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东莞证券6,000万股股权对应的
股权收益权。
合同(三):乙方拟发行“东莞信托宏信-锦绣3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东莞证券6,000万股股权对应的
股权收益权。
合同(四):乙方拟发行“东莞信托宏信-锦绣4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东莞证券6,000万股股权对应的
股权收益权。
合同(五):乙方拟发行“东莞信托宏信-锦绣5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东莞证券6,000万股股权对应的
股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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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股权收益权的范围、转让价款
1.上述股权收益权包括:
(1)标的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2)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
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3)因持有标的股权(含派生股权,以下同)而取得的股息红
利或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等;
(4)标的股权产生的其他任何收入。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股权因上述第(2)项原因形成派生股
权的,该派生股权亦属于标的股权的范围。
2.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合同(四)、合同(五)
项下标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均为贰亿元整(¥200,000,000.00元),
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三)标的股权收益权的回购
1.回购标的
甲方有义务按照规定履行回购义务。回购标的为乙方受让取得的
合同规定的标的股权收益权,包括转让期间(指自合同签署日起至回
购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日止)产生的全部股权收益。
2.回购期限
合同(一)、合同(二)转让及回购期限均为18个月,甲方均应
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满18个月之日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期间按
约定支付溢价回购款,该回购义务为不可撤销义务。
合同(三)、合同(四)、合同(五)转让及回购期限均为12个月,
甲方均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满12个月之日回购标的股权收益
权,期间按约定支付溢价回购款,该回购义务为不可撤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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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由基础回购价款和溢价回购款两部分组成。基础回购价
款为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款的金额。溢价回购款的回购溢价率均为12%/
年,首期溢价款均需在每笔转让价款支付日的次日起15日内支付,存
续期溢价款按月支付。
(四)质押担保措施
甲方将标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和朱凤廉女士为甲方履行合同项下
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无偿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合同生效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均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甲方未向乙方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基础回购价款、回购溢
价款或其他任何款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回购义务,有权
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按每日0.08%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
金。
3.甲方将转让价款资金用于违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合同
规定的用途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回购义务,并有权要求甲
方按照所违规违法使用款项的100%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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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并非转让资产,而是通过对设定权益的阶段性处置取得
相应的资金,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通过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拓宽
了公司的融资渠道。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2019 年第二次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股 权 收 益 权 转 让 及 回 购 合 同 》( 编 号 :
12B2221900719001 )、《 股 权 收 益 权 转 让 及 回 购 合 同 》( 编 号 :
12B2221900819001 )、《 股 权 收 益 权 转 让 及 回 购 合 同 》( 编 号 :
12B2221900919001 )、《 股 权 收 益 权 转 让 及 回 购 合 同 》( 编 号 :
12B2221901019001 )、《 股 权 收 益 权 转 让 及 回 购 合 同 》( 编 号 :
12B2221901119001)。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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