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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龙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20-03-31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2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作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亿阳集团”)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即“16亿阳03”)、
第三期(即“16亿阳04”)、第四期(即“16亿阳05”)的承销商与受
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此前就亿阳集团发行的债券出现预期违
约(或违约)情形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
提起诉讼。公司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018-46)。
    近日,中山证券分别收到北京高院关于上述16亿阳03案、16亿阳
04案和16亿阳05案的《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认为亿阳集团已构成
对上述债券的违约,中山证券请求亿阳集团偿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
期利息、承担案件财产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
京高院予以支持。
    一、判决结果
    (一)16 亿阳 03 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
160 号],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
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
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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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 755,000,000
元、计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止的债券利息 37,821,305.56 元以及债
券逾期利息【债券逾期利息以 792,821,305.5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65%,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亿阳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的时间)止】;
    2.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
803,306.33 元、律师费 30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4,058,33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亿阳集
团负担。
    (二)16 亿阳 04 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107 号],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
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
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
1,210,000,000 元、计至 2018 年 4 月 21 日止的利息 85,910,000 元
以及债券逾期利息(债券逾期利息以 1,295,910,000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10.65%,自 2018 年 5 月 12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止);
    2.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
1,310,171.49 元、律师费 30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6,592,65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亿阳集
团负担。
    (三)16 亿阳 05 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106 号],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

                                2
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
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 326,000,000
元、计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止的债券利息 19,609,805.56 元以及债券
逾期利息(债券逾期利息以 345,609,805.5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65%,自 2018 年 5 月 12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止);
    2.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
347,586.55 元、律师费 30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1,779,73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亿阳集
团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
判决生效。上述诉讼均系中山证券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履
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以中山
证券自身名义作为原告进行。上述诉讼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最终均
由债券持有人享有和承担,除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此前已由
中山证券先行垫付外,公司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及中山证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实际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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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 160 号]
2.《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107 号]
3.《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106 号]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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