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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独立董事对五届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8-18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五届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召开五届第四十四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的五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6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2016 年度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

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为丰乐农化提供担保额度为 12,000

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担保 9,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议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五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2017 年度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

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为丰乐农化提供担保额度为 13,000

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担保额度为 8,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

担保。上述议案已经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丰乐农化提供实际银行承兑票

据、贸易融资等担保余额为 7706.78 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实际银行

承兑票据、贸易融资担保余额 2434.23 万元。

    丰乐农化公司和丰乐香料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完全能

够控制,为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可解决子公司经营

增长对资金需求增加的问题,风险很小,同时可降低财务成本,有利

于其快速发展。

    除此以外,没有发现公司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为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北楚丰协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整体资金情况以及本次财

务资助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本次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向二级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的

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持有楚丰协成

51%股权,对其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财务资助将参

照本公司同期在市场上融资成本收取资金使用费用。本次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向楚丰
协成提供财务资助。
       三、关于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专利进行质押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2017 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第二

条第(三)款第 6 项: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 50%予以补助,

补助最高可达 20 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丰乐

农化、丰乐香料均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中

所需,补充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公司、丰乐农化及丰乐香料

拟分别以专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 1000 万元贷款。贷款额度在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申请 3 亿元银行贷款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及《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

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批准额度内,不单独使用。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专利进行质押贷款事项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旨在补充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同时可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减少

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本次专利委托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规,且独立于公司、交易对

方及标的资产,评估的结果真实反应了相关专利的实际情况,依此计
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专利进行质押贷款事

项。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参会独立

董事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赵定涛:卓敏:刘有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