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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2-05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9-06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丰乐种业”、“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朱黎辉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2

号)核准,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709,504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47 元,共计募集资金

79,999,994.88 元,扣除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元

证券”或“丙方”)承销费用 5,680,000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74,319,994.88 元,已由国元证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6,916,541.73 元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 73,083,453.15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474 号《验资报告》、大华

验字[2019]000475 号《验证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

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同路

农业在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根据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五届五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刊登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026

号、2018-050 号公告),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事宜,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国元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

    存储金额:74,319,994.88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为 499070100100278220, 截 止 2019 年 11 月 21 日 ,专 户 余 额 为
74,319,994.8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
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同路农业在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震、刘晋华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大 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出具 的“ 大 华验 字
[2019]000474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75号”《验证
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