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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3  

						股票简称:中兴商业         股票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7-2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

月21日15:00至2017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86 号公司 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晓航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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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107,026,6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6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28,000,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并表决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026,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同意 12,568,538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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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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