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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8-19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精神,我们对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控制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风险,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
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情况,维护了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公司根据上述
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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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过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个人简历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
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聘任朱
旻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017 年 8 月 17 日




独立董事:
             朱 舫           姚海鑫            赵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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