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2017-08-19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
布《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
则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
布的《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
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
利润无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2017年8月17日
监事:李四文、卞祖红、胡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