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划转事项获得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核准的公告2017-11-01
股票简称:中兴商业 股票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7-43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划转事项
获得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
控股股东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兴集团)书面通知,按
照沈阳市国资委《关于成立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通
知》,经中兴集团股东研究决定,同意沈阳市国资委所持中兴集团
8805 万元的股权划转给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盛京
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完成后,盛京资产管理公司将持有中兴集团
100%的股权。由于中兴集团持有公司 33.86%的股份,本次划转实施
完成后,盛京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公司
33.86%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收
购符合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盛京资产管理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5 日、2017 年 8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ZXSY2017-29)、《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划转将申请豁免要约
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7-30)及《收购报告书(摘
要)》。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接到盛京资产管理公司的通知,已收
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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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911 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持有中兴—沈阳商
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4,458,091 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
本的 33.8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
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办理相关手
续。《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及相关法律意见书刊登在 2017
年 11 月 1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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