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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11-24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7-4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收到辽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民终 806 号】,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广场公

司)。

     2008 年 1 月 1 日,抚顺中兴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算,为期 10 年。

     2011 年 5 月 9 日,抚顺苏宁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

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在 2011

年 9 月 15 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

向抚顺苏宁交接。2011 年 6 月 21 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

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付了购

                                    1
房款 28,500 万元,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故原告抚顺苏宁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2016 年 6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

编号:ZXSY2015-44)及《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ZXSY2016-14)。

    一审判决后,抚顺中兴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不一

致之处,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裁定情况

    1、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 00119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诉讼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暂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民终 806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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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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