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8年5月)2018-06-0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8 年 5 月 31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
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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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六)公司重大事件的其他知情者和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
关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
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证券部为重大信
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分支
机构、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
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不指定时由报
告义务人直接负责联络工作),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出现本制度第二
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并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
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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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
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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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事项达到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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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当及时报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
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
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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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
大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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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六)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七)回购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十)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
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
核意见;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
(十二)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1/3 以上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
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解聘或聘任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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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主动报告: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机
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裁判或
裁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
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按照逐级上报、逐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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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准备关于重大
信息的资料,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部门、机构及单位负责人审阅签
字后,送达董事会秘书。
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
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
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长。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及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含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应按照下属规
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单位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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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
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
时间,并在此后每个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
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配合,向董事会
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其他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
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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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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