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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2018-06-07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8-2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6月6日,公司收到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简称沈阳国科)

《关于对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完

成的告知函》,获悉沈阳国科已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主体

     增持主体为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沈阳中兴商

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兴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首次增持股份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

判断,沈阳国科于2018年5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已于2018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

告编号:ZXSY2018-21)。

     3、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沈阳国科计划在2018年5月30日首次增持后6个月内,继续增持股

份不超过2,79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累计增持股份不


                                    1
    超过公司总股本2%(含首次已增持股份在内)。如6个月内未完成上述

    增持计划,将不再做其他增持安排。

           4、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增持价格     增持金额      增持比例
增持人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增持数量(股)
                                                            (元/股)        (元)         (%)

           大宗交易   2018 年 5 月 30 日   2,790,100.00       8.00     22,320,800.00       1.00
沈阳国科
           大宗交易   2018 年 6 月 5 日    2,790,000.00       7.94     22,152,600.00       1.00


      合   计                              5,580,100.00                44,473,400.00       2.00


           5、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兴集团持有公司股份94,458,091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3.86%。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中兴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94,458,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6%;沈阳国科持有公司股份

    5,58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沈阳国科与中兴集团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100,038,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6%。

           6、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沈阳国科及中兴集团承诺:本次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增持期间,沈阳国科及中兴集团严格遵守了承诺,未出现减持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其他事项说明

           1、增持完成后的承诺

           沈阳国科及中兴集团承诺,本次增持完成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2
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

要约申请的条件。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律师对本次增持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

持主体的法定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及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中兴商业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实施的本

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可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的申请。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对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

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

查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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