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9-05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8-37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9 月 3 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
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 04 民初
字 12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广场公司)。
2008 年 1 月 1 日,抚顺中兴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算,为期 10 年。
2011 年 5 月 9 日,抚顺苏宁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
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在 2011 年 9
月 15 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
苏宁交接。2011 年 6 月 21 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
名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 28,500
万元,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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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告抚顺苏宁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
抚顺中兴给付租金本金 18,953,262.08 元及利息等。一审判决后,抚顺
中兴、抚顺苏宁均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
民初字第 00119 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2016 年 6 月 15
日、2017 年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
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44)、《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6-14)及《关于子公司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7-46)。
抚顺苏宁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提诉讼。
二、法院判决情况
1、抚顺苏宁与抚顺中兴之间的《租赁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解
除。
2、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 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期间的租金,
分别为:2011 年 7 月至 12 月租金 3,392,878.53 元、2012 年度租金
4,093,091.93 元、2013 年度租金 3,712,750.51 元、2014 年度租金
5,466,411.61 元、2015 年 1 月至 5 月租金 2,288,129.50 元,合计
18,953,262.08 元。
3、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欠付租金的利息:租金 3,392,878.53 元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租金 4,093,091.93 元从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计算、租金 3,712,750.51 元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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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411.61 元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租金 2,288,129.50 元从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上述租金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付的租金清偿之日止。
4、驳回抚顺苏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18,513 元、保全费 5000 元、审计费 45 万元,由抚
顺中兴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抚顺中兴认为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已决定提起上诉;抚顺中兴是
独立法人,且已于 2016 年度对本案租金 18,953,262.08 元计提了预计
负债,因此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
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 04 民初
字 127 号】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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