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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9 年 3 月 20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本《公

司章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持续信息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

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


                                   1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的履行职责,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开

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

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辽宁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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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如果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确

认并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所需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公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3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

则,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公告

                第一节     临时公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临时公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其披露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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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公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应按以下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

                              6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

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

每隔 30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四款所列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7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发布

澄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如公司股票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二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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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交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5 列示的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9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上款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节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以下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节   其他应披露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

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10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当自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

的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执行定期报告的编写工

作,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

限,完成定期报告中相关部分内容的编写,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

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期报告编写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各董事审阅;

公司董事在审阅后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对董事

                             11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其他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声明、意见及报告

等有关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披露的,董事会

秘书应自前述有关文件形成之日起及时办理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将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长同意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签发公告,

如需要停牌,提前向深交所递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

    (六)通过指定媒体对外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工作的

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外,未经公司董事会特别授权,其他

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之

                             12
外的内容。

   前款所列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

进行披露的时间,其发布信息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

内容。

   第三十八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时,

由董事会秘书指定各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

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或行为发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

传递至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深交所或公司律师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

相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遵循下

列规定: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负有直接责任;

                               13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四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和义务: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交所、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其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按相关规定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审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五)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和发布;

    (六)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

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1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15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高管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16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本制度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本制度所列的

各项职责,保证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财务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

任,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监察部应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但未披露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

开相关信息,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7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四)公司证券部人员、财务人员等可能因工作岗位接触内幕信

息的所有公司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

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岗位人员只能了解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信

息,不得超越职权向公司其他知情者了解尚未依法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任何传递或者审核相关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本

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进行信息传递。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分类存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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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监事或者高

管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六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其他地方相关

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者指定董事审核批准后方可

实施,并将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

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等执行。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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