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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4-0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兴商业

股票代码:000715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86 号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 905 号 13 层(01-04,07-12)

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名称: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

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 30-1 号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 905 号 13 层(01-04,07-12)

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商业”)
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兴商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辽宁省国资委的批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6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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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兴集团、信息披露义务
                                  指 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人、转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
                                  指 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
  动人
  上市公司、中兴商业              指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方大集团、受让方            指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盛京资产                        指 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辽宁方大集团实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业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兴商业
                                     80,911,740 股股份
                                     就本次股份转让而编写的《中兴—沈阳商业大
  本报告书                        指
                                     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方大集团
                                     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签订的《沈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方大集团实
                                     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15 号准则》                   指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国资委                    指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国资委                    指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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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延辉

     注册资本:8,80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6 年 10 月 10 日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86 号

     营业期限:199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46 年 10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45006J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一般国内贸易(国家专营专卖专控商品除外),会议
及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 905 号 13 层(01-04,07-12)单元

     联系电话:024-28200666

     中兴集团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中兴集团 100%股权,为其控股股东。沈阳市国资委为中兴集团实际控制人。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兴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刘延辉       男         董事长           中国      沈阳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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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凤        女       董事、经理         中国   沈阳              否

 李菲        女           董事           中国   沈阳              否

 刘宁        男           董事           中国   沈阳              否

姜岩波       男           董事           中国   沈阳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姜岩波

     注册资本:108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 年 5 月 30 日

     注册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 30-1 号

     营业期限:1988 年 5 月 30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2657734C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
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
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 905 号 13 层(01-04,07-12)单元

     联系电话:024-62236830

     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是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唯一出资人。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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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
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法定代表人、
姜岩波       男                          中国      沈阳              否
                       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关系

     中兴集团是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沈阳盛京资产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是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唯一出资人。根据《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兴集团和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兴商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
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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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市
委市政府积极推进沈阳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公开征集受
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中兴商业的部分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将与北方重工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重工”)司法重整联合进行,既有利于中兴商业解决
存在的体制机制等问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而实现中兴商业跨越式发展;
同时有利于维护区域经济稳定,助推地方经济转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暂无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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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中兴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向辽宁方大
集团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兴商业 80,911,740 股股份(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29.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兴商业 94,458,091 股股份,占中兴
商业总股本的 33.86%,为中兴商业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沈阳
国际科技开发公司持有中兴商业 5,580,100 股股份,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2.00%。

     经辽宁省国资委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兴商业发布了拟通过公开征集
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中兴商业部分股份的公告。在公开征集期限届满后,
评审工作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定,最终确
定辽宁方大集团为本次股份转让的拟受让方。2019 年 3 月 28 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与辽宁方大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6.55 元/股的价格向辽宁方大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兴商业 80,911,740 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中兴商业 13,546,351 股股份,占中
兴商业总股本的 4.8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
合计持有中兴商业股份变更为 19,126,451 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6.86%。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再为中兴商业控股股东。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与辽宁方大集团签订了《沈阳中兴商业
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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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标的

     1.1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中兴商业股份中的 80,911,740 股股份以及由此
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该转让股份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29.00%。

     1.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仍持有中兴商业 13,546,351 股股份,该
股份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4.86%。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中兴商业的股东,
根据各自持有的中兴商业的股份比例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
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定价原则、股份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价款

     2.1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
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2.1.1 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1.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中兴商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2 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根据前款定价原则,按前述第 2.1.1 和 2.1.2 项计
算的较高价格为 6.55 元/股,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6.55 元/股。

     2.3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股份转让价格,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
转让的价款为 529,971,897 元(大写:伍亿贰仟玖佰玖拾柒万壹仟捌佰玖拾柒元
整)。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3.1 转让方及受让方同意,本协议约定之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529,971,897
元(大写:伍亿贰仟玖佰玖拾柒万壹仟捌佰玖拾柒元整)按以下方式及时间支付:

     3.1.1 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中兴集团支付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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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价款的 30%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158,991,569 元(大写:壹亿伍仟捌佰玖拾玖
万壹仟伍佰陆拾玖元整)。其中,双方同意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
时交纳的报名保证金 100,000,000 元(大写:壹亿元整)转为前述履约保证金的
一部分,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出具相关授权文件将该
100,000,000 元(大写:壹亿元整)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差额部分 58,991,569
元(大写: 伍仟捌佰玖拾玖万壹仟伍佰陆拾玖元整)由受让方按前述约定时间支
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1.2 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辽宁省国资委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
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即 370,980,328 元(大写:叁亿柒仟零
玖拾捌万零叁佰贰拾捌元整);同时,受让方按本协议第 3.1.1 款约定支付的股
份转让价款 30%之履约保证金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转让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转让方所作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
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4.1 转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
约定事项完成之日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权利与必要授权。

     4.2 转让方承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
生效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

     4.3 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或可能
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
程序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4.4 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抵押、
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优先安排。

     4.5 协助中兴商业、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项,并依法
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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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
促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完成。

     4.7 在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
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
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
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4.8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受让方所作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
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5.1 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三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
至本协议约定事项完成之日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权利与必
要授权。

     5.2 受让方保证并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
资格条件,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5.3 受让方保证并承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总资产
不低于人民币 500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0%,符合受让标的股份的资格条件。

     5.4 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标的股份后,将以市场为导向,从实际出发,对内
解决中兴商业自身发展瓶颈问题,对外利用资本市场优势择机整合国内外相关产
业,并结合受让方大健康产业发展,做强、做优、做大中兴商业。

     5.5 受让方承诺,对中兴商业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并以控股股东身份
给予中兴商业以资金、技术及管理机制全方位的支持。

     5.6 受让方确认并承诺,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北方重工司法重整,一次性
向北方重工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且持有不高于重整后北方重工 42%的股权。

     5.7 受让方保证并承诺,在登记结算公司受理标的股份过户申请的同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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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受让方及受托银行三方共管账户汇入人民币 15 亿元作为投资重整北方
重工的保证金。

     5.8 若北方重工进入清算程序,为保证北方重工资产及业务的完整性,受让
方保证并承诺,按照相关司法程序依管理人指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清算评估价值
购买北方重工的全部清算资产。

     5.9 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
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5.10 为有利于中兴商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受让方保证在受让标的股份后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5.11 受让方保证并承诺,在受让中兴商业股份后,接收其全部现有人员,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员工不减并保持经营管理团队整体稳
定,员工待遇、福利标准随中兴商业效益增加而提高。

     5.12 受让方保证并承诺在受让标的股份后,不改变中兴商业的注册地及公
司名称。

     5.13 受让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配合其他方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14 受让方保证在过渡期间不干预中兴商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推荐其工
作人员提前进入中兴商业董事会和经理层。

     5.15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     过渡期间及相关安排

     6.1 过渡期间,如果中兴商业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相应调整
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数量及价格,以保证受让方受让的中兴商业的股份占中兴商
业总股本的 29.00%的比例不变。

     6.2 过渡期间,如果中兴商业实施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则相应权益由转让
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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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若因本次股份转让导致的根据国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需对中兴商业现
有员工支付补偿费用时,该等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股份交割

     7.1 转让方、受让方一致同意,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后,双方向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并将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登记到受让方名下,即视为本协议项下标的股
份的交割:

     7.1.1 本协议生效;

     7.1.2 受让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7.2 转让方、受让方一致同意,办理股份交割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双
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7.3 在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
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     保密

     8.1 本协议任何一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聘请的中介机构提
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8.1.1 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该信息已经为其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

     8.1.2 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8.1.3 在该信息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悉的信息。

     8.2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对双方仍然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保证、承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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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第 5.6 款、第 5.7 款、第 5.8 款及其与管理人签署的
相关协议之约定履行北方重工重整计划,或未履行在北方重工清算时购买其全部
清算财产的相关义务,受让方同意将共管账户中北方重工重整投资保证金人民币
15 亿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9.2 受让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全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书面
通知受让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受让方之日,本协议自动解
除。协议解除后,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9.3 任何一方怠于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权利不
能实现的,怠于配合、协助的一方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10.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
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0.2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及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
行中的任何变动,而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享
有或履行。

     10.3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
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
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
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1.1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
议。

     11.2 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11.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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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1.4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
无法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可以解除本协议。

     如因前述原因解除本协议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
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受让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转让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

     13.1 本协议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3.1.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3.1.2 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辽宁省国资委批准。

     13.2 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他用于办理审批、股份过户等,
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的中兴商业之股份无质押、冻
结等权利受限情况,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股份转让后,中兴集团直接持有的中兴商业的股份将变更为 13,546,351
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比例变更为 4.86%;中兴集团一致行动人沈阳国际科技开
发公司持有中兴商业 5,580,100 股股份,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2.00%;中兴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合计持有中兴商业股份变更为
19,126,451 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6.86%。中兴集团不再是中兴商业的控股股
东,沈阳市国资委亦不再是中兴商业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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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将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失去对中兴商业的控制权,中
兴商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会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中兴集团已聘请财务顾问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
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财务顾问已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一)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辽宁方大集团设立于 2000 年 4 月 24 日,注册资本 100,000.00 万元,有效存
续三年以上。辽宁方大集团的经营范围为:产业投资及对本企业所投资产进行管
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工器材、汽车配件、五金工具、橡胶制品、仪器仪
表、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焦炭、矿粉、石灰石销售、冶金
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根据辽宁方大集团提供的 2018 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8088 号”、“天职业字
[2017]11805 号”审计报告,辽宁方大集团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科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总资产                             7,162,436.11         5,169,412.64       5,130,132.4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793,046.88         1,043,163.08         616,233.24
 营业收入                           8,369,872.74         6,772,786.35       3,790,528.1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54,850.72        455,756.89         123,423.24


     (二)受让方的资信情况


     辽宁方大集团具有较好的企业信用,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辽宁方大集团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
不良诚信记录。

     (三)受让方的受让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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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方大集团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中兴商业的控制权,本次
受让股份的意图在于看好中兴商业的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本次交易,辽宁方大集
团希望为上市公司带来先进的市场化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从而实现体制机制创
新的重大突破,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资金实力,增强上市公司
竞争实力,推动上市公司加速发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八、本次股份转让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9 年 3 月 24 日,中兴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议案。


     2019 年 3 月 25 日,中兴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议案。

     九、本次股份转让需履行的有关部门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辽宁省国资委的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双方正
积极推进该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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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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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中兴集团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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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
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兴集团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签订的《沈
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兴—沈阳商业大
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三)中兴集团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86 号,联系电话:024-238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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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延辉




                                                            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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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姜岩波




                                                         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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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 上 市 公 司 所
上市公司名称                                                       辽宁省沈阳市
                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中兴商业                            股票代码       000715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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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    中兴集团直接持有中兴商业 94,458,091 股股份(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占
动人披露前拥    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33.86%。中兴集团一致行动人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持
有权益的股份    有中兴商业 5,580,100 股股份,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2.00%。中兴集团及其
数量及占上市    一致行动人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合计持有中兴商业 100,038,191 股,占中
公司已发行股    兴商业总股本的 35.86%。
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兴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中兴商业
后,信息披露
                80,911,740 股股份(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29.00%。
义务人及其一
                中兴集团直接持有的中兴商业的股份将变更为 13,546,351 股,占中兴商业
致行动人拥有
                总股本比例变更为 4.86%;中兴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沈阳国际科技开发公司
权益的股份数
                合计持有中兴商业股份变更为 19,126,451 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6.86%。
量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此前 6
                是   □            否    √
个月是否在二
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还应当就
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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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
准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辽宁省国资委的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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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延辉




                                                            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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