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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9月)2019-09-1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9 年 9 月 11 日,经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制定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效益增长,结合实际进一

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践行“变、干、实”,确保公司

年度各项经营目标的完成,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

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

    (四)股东监事:是指由公司股东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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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

       (五)职工监事:是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一)以岗位价值贡献为导向原则;

       (二)薪酬与绩效挂钩原则;

       (三)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原则;

       (四)职务待遇与职位工作需要对应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拟订、监督与实施,其主要工作为:

       (一)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

年度考评;

       (三)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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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构成、考核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发放: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

标准依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独立董事津贴年度一次性发放;

    (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

    (三)内部董事:内部董事的薪酬按照不同职级对应不同级档的

年薪酬;

    (四)股东监事:股东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

    (五)职工监事:职工监事领取的薪酬为其岗位薪酬,不再另行

领取津贴,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

    (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年薪

标准和奖励薪酬组成。

    年薪标准是履行岗位职责所领取的报酬,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分为不同档次。总裁年薪标准为 130 万元人民

币/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为 100 万元人民币/年。年薪标准

的 50%按 12 个月平均发放,年薪标准的 20%按 4 个季度平均后按季度

进行考核发放,年薪标准的 30%在年终经考核后一次性兑现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薪酬,根据公司年度利润目标完成情况考评确

定,具体奖励金额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年薪标准提出调整建议。不涉及内部董事的年薪标准变动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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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涉及内部董事的年薪标准变动还应经股东大会审

议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奖励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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