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9月)2019-09-1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9 年 9 月 11 日,经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制定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效益增长,结合实际进一
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践行“变、干、实”,确保公司
年度各项经营目标的完成,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
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
(四)股东监事:是指由公司股东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1
监事;
(五)职工监事:是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一)以岗位价值贡献为导向原则;
(二)薪酬与绩效挂钩原则;
(三)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原则;
(四)职务待遇与职位工作需要对应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拟订、监督与实施,其主要工作为:
(一)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
年度考评;
(三)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
2
第三章 薪酬构成、考核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发放: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
标准依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独立董事津贴年度一次性发放;
(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
(三)内部董事:内部董事的薪酬按照不同职级对应不同级档的
年薪酬;
(四)股东监事:股东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
(五)职工监事:职工监事领取的薪酬为其岗位薪酬,不再另行
领取津贴,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
(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年薪
标准和奖励薪酬组成。
年薪标准是履行岗位职责所领取的报酬,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分为不同档次。总裁年薪标准为 130 万元人民
币/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为 100 万元人民币/年。年薪标准
的 50%按 12 个月平均发放,年薪标准的 20%按 4 个季度平均后按季度
进行考核发放,年薪标准的 30%在年终经考核后一次性兑现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薪酬,根据公司年度利润目标完成情况考评确
定,具体奖励金额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年薪标准提出调整建议。不涉及内部董事的年薪标准变动经董事
3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涉及内部董事的年薪标准变动还应经股东大会审
议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奖励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11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