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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0月)2019-10-24  

						   中兴商业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10 月 22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兴—沈阳商业
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设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所
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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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
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以战略发展部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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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战略发展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战略发展部进行初审,提出书面立项意见书,报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投资的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方面的洽谈方案上报战略发展部;
   (四)战略发展部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战略发展部。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
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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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方式发出。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
无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非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
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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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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