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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0月)2019-10-24  

						   中兴商业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10 月 22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
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2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
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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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
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
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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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三条 委员会以公司证券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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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
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
件等方式发出。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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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非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
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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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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