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资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资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租赁宝特韶关拥有的棒材二线相关设备。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游达明 冯育升 林睦翔 莫 玲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