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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19-12-1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 总 则
    1.1 为加强对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制定本办
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1.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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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1.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2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2.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2.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未满三个月的;
    2.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2.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2.2.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
    2.2.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2.3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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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其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
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以上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
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2.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
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2.5.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5.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2.5.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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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
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
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2.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2.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
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2.1的规
定。
    2.9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2.1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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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11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3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3.1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3.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3.3.1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
请股票上市时;
    3.3.2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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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3.3.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3.3.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
日内;
    3.3.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
前,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
等相关处理。
    3.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自其离任日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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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
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3.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4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4.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照深交所《第30号-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要求披露。
    4.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
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4.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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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4.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4.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4.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4.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4.6.3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4.6.4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责任处罚
    5.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2 公司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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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发生变动应填报
申报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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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持 股 变 动 申 报 表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或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姓 名                    ) (身份
证号码 )                       于             年   月     日在二级市场 买
入/卖出 韶钢松山股票           股,均价为           元。

    截至目前,(姓名)               持有韶钢松山股票             股。
    特此申报。
    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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