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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9年12月)2019-12-10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9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关于规范向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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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
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和由本公司选
定的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的
事项。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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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即: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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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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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
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一)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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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须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收购、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室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室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
指各职能部门、机构负责人)需于次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室。董事会秘书室应同时告知该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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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室应在内幕信息发生的 5 日内组织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
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室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责任和措施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的知悉及传递环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
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或公开前,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参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
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或秘密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对于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国防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符合有关国
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公司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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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
载体进行保密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严格按
照保密管理的要求,通过专人专车送达或机要交换等保密渠道
传递内幕信息。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
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内幕信息,禁止
通过邮递方式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内幕信息时,应当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
求,配合该部门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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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10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室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视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
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
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
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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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共 12 页 第 10 页
附件:
表格编号:SGSSZ000261-01A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知悉   知悉
序 内幕信息                     内幕   内幕   知悉内   内幕信息   内幕信   登记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号   名                         信息   信息   方式       内容     阶段     时间
                                时间   地点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共 12 页 第 11 页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
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
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
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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