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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传媒: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3月)2019-03-29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信

息披露、财务会计与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

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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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会同公司财务资产部、纪检监察审计部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共同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相关的资料,认真调查

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调查报告和相关处罚方案上报公司董事

会,并报送公司监事会。被调查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有关部门(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

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及附注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
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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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公司章程》及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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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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