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传媒: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3月)2019-03-29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信
息披露、财务会计与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
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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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会同公司财务资产部、纪检监察审计部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共同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相关的资料,认真调查
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调查报告和相关处罚方案上报公司董事
会,并报送公司监事会。被调查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有关部门(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
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及附注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
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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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公司章程》及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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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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