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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传媒: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9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

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
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1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

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

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

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 2),书面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该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

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券法律部存档。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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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
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

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
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

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3
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分管副总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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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中

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届
定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

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3.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
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

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5.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

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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