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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13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ST新能             公告编号:2019-004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条                                       条
                   内容                                     内容
目                                       目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二   公司合并;                          二
                                              或者股权激励;
十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   工;                                三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条
                                              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1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
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   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十   方式;                              十   式;
四        (二)要约方式;               四        (二)要约方式;
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                                       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二                                       二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十                                       十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五                                       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条                                       条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职工。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第                                       第
     大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一                                       一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百                                       百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一                                       一
     资方案;                                 方案;
十                                       十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一                                       一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条                                       条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2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减少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注册资本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其他公司合并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议;
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交易等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事项和奖惩事项;                          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度;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案;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和奖惩事项;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度;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