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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1、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华能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
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
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三、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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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
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
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经营性活动
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对子公司担保50,000万元。截止报告期
末,对外担保余额为51,580万元,占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的20.67%。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必要的生产经
营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外担
保的对象资信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对外担保
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关于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
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
益,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包
括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9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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