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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2019年8月)2019-08-2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第 4 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令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

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公司及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

职能作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独立客观、问题导向、鼓

励创新和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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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实行“垂直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垂直管理为主”的内

部审计管理体制。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受本单位决策机构及上级内部审

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管理为主。

    公司及系统各单位决策机构一般包括:党委会、董事会、董事长办

公会、执行董事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具体按照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党组织对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的领导,重要审

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大审计事项报告等应按

规定经党委会审批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内部审

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业

务规模和审计需求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资源;批准内部审计管理

工作规定、中长期审计规划和重要审计事项报告等;为独立、客观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

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督促企业经营班子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及时整改审计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并经董

事会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规定等重要制度、重要审计事项

报告、中长期审计规划,批准年度审计计划,监督指导内部审计质量、

审计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凡设立董事会的,应比照上述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加强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未设立董事会的,

由执行董事或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比照董事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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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职责和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系统各单位经营管理层应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

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审计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保障内部审计资源

充足到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设立

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发展、风险内控管理和审计

整改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内部审计机构

的工作独立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建

设,通过审计活动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有效性实施监督和评

价,原则上不直接参与相关业务的决策、审核和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履行国有资本出资

人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与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

审计管理工作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足额列入各单位年

度财务预算或相关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和审计

工作需求,足额配备满足审计岗位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以下统称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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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能适应较高强度的审计工作;大学本科及以上学

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财经、审计、税务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思辨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沟通执行力

和团队协作精神,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符合上述基本任职条件且具有某项管理专长或计算机专业技能的中

青年人员,可优先选拔进入内部审计岗位。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满足审计人员任职基本条件,政治

素质强、作风优、业务精,熟悉所在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

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符合相应职级干部任职岗级要求。

    第十九条 各单位任命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须事先征求上级单位内

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

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从业,严守审计纪律,

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做出审计职业判断。内部审计

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审计干部和审计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

选拔培养,积极参加内部审计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通过后续

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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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内容与权限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项目审计、

工程招标、概(预)算审计、重大资产处置、重要的经济合同等有关专

项审计(审计调查);

    (四)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公司的经

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

价;

    (六)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协调社会审计机构工作,

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等整体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七)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

落实被审计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整改工作;

    (八)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

合素质;

    (九)完成公司决策机构、负责人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政策法规、公司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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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五)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六)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重大投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八)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相关负责人履职情况;

    (九)管理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十)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十一)内外部审计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业务上的独立性,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单位及个

人的干预;

    (二)对公司、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管理行为及经济活动定期进行审

计监督评价;

    (三)获取与审计有关的相关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

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资金、财产、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

要求其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文件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合同协议、

业务单证、台账报表、总结报告、记录纪要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

文档)等,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问询和取

证;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审计人员全面开放相关计算机管理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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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及其电子数据;

    (六)组织开展审计谈话,公开审计结果,移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

题,监督落实审计整改;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有权要

求被审计单位改正;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档案以及其他重要的

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经审计单位负责人批准,对实施相关行为

的责任人员提出追责建议;

    (九)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行为,经审

计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调查处理和改善管理的

建议;

    (十)对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不力,整改弄虚

作假、屡审屡犯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或提出追责

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守法守纪、经营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可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依法”审计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开展工作要严格依据国家颁布的审计、财经、税

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独立”审计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不受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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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基础,重调查研究,重审计证

据,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确凿、真实、有效,审计发现及结论必须实

事求是,客观如实表述。

    第三十一条 “公正性”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及结论应恰如其分,不偏不倚,客观

反映审计事项。坚持结论公正,评价合理,建议中肯。

    第三十二条 “回避”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预先判断到或事实存在相关因素

可能影响对审计事项无法做出独立的及客观的职业判断,从而影响到

“公正性”原则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任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

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及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审计

目标、审计项目、时间安排、审计方式等。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

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主要采取就地审计为主,

送达审计为辅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步骤为审前准备、现场审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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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报告等工作阶段。

    第三十六条 审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

    (二)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三)下发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

    内部审计机构综合考虑审计目的、审计对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时

间等各方面的因素,选派合格的审计人员组成不少于 2 人的项目审计组,

承担具体审计任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需要对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取证,

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基础资料与所属行业方面的知识等;熟悉与审计项目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审计风险,确

定审计重要性水平,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

计组织与人员、审计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九条 下发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现场审计 7 个工作日前,以公司正式文件形

式,向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

    临时执行审计项目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

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接受审

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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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与内部审计人员现

场工作过程。

    第四十一条 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审计项目工作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召开由审计组成员及被审计单

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会议内容:

    (一)审计组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组组长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

作程序、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等,并提出需要协

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与要求。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审计工作标准

与要求,就具体审计事项采用检查、抽样、查询、计算、函证、监盘、

分析性复核及现场查勘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资料,应当有提供者的

签名、盖章;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证据提供者要保证证据资料的真实、完

整与准确。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

稿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及审计工作底稿交换意见。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复核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和

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

进一步取证或采取替代审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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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审计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七条 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

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

计单位与被审计人员应在接到报告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同意或有

异议的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针对有异议的审计事项

与结论,审计组要重新核实异议事项或追加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资料。

    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对有异议的审计事项与结论无法意见

统一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和异议书面资料一并报公司决策机

构处理。

    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经公司决策机构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

送达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及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意见制订审计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

上报审计整改结果与意见落实情况。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

定及落实审计整改的情况。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

落实审计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公司反映相关情况,提出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编报审计要情、内部公开审计结果、

开展审计谈话、定期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内部共享审计监督信息等

方式,加强审计成果运用管理。

    第五十条 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及
                                11
时建立审计档案,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监督、评价、

咨询职能,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效能和价值,实现审计监督服务闭环管理,

切实发挥“内部免疫系统”和参谋、助手作用。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实行以“上审下”为主、“同级审”为辅,通

过开展各种类型的审计,实现对管理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各业务条

线的内部审计全覆盖。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系统各单位的审计计划、审计资源、审计质量和

审计绩效实行统筹管理,实现审计计划统筹平衡、重点突出,审计资源

一体调度、充分利用,审计质量可控在控、标准统一,审计绩效逐级考

评、奖惩分明。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党建、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巡

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内部监督信息,强化内部监督协同,有效发

挥内部监督合力。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以审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审计业

务闭环管理,健全审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审计质量控制责任,严格遵

循审计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审计。

    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服务采

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评和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基建工程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内控评价工作计
                                 12
划和内容,突出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岗位、关键领域、高风险

业务和管理薄弱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金融、贸易、物流等产业板块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和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主营业务

特性的审计工作机制和制度,重点加强对大额垫资业务、大宗商品业务、

金融衍生业务、金融子企业等高风险业务和领域的审计监督,推动金融

监管机构各项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防范市场风险,防止风险交叉

传导。

    第五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确保要素齐全、格式规

范,不遗漏重大审计事项,客观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

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切实可行。

    第五十九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应承

担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审计意见落实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严格执行审

计决定,全面履行审计整改义务;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

应承担审计整改督导检查责任,并对归口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

进行整顿规范,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将内外

部审计发现的所有问题纳入整改范围进行整改,按期汇总报告审计整改

进展及结果。

    第六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

成企业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须及时报告

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移交处理的须按规定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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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接受外部审计有关重大事项、内部审计要情和审

计工作总结等,在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同时,应按规定报告上级单

位内部审计机构;单位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等

应报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借助信息化技

术和手段管理审计资源和审计业务,加强审计信息统计分析,提高审计

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要及时归集相关

资料,装订成册,建立审计档案,根据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按期移

交归档。

    审计档案资料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审计工作方案等;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

    (三)现场审计谈话记录、职工民主测评记录;

    (四)审计报告及其附件等;

    (五)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反馈书、审计整改方案及审计整改

报告书;

    (六)公司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复和意见;

    (七)正式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14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人员借阅已归档审计资料须

办理书面申请或相关批准手续,特殊情况需将资料带离公司办公地点的,

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内部审计纪律的,由

审计单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内部审

计机构及审计人员违反公司内部审计纪律的,由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

政或纪律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五)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六) 其他妨碍审计工作的情况的。

    第六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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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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