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西安饮食: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1  

						证券代码:000721          证券简称:西安饮食         公告编号:2017—036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9 日下
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昌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第 1 页 共 3 页
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8,940,599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85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8,930,599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85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0,0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641,399 股,占本公司总股
份的 0.9300%。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68,940,5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641,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第 2 页 共 3 页
    同意 168,940,5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641,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巨黎江律师、赵丽丽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
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