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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东方A: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谢春梅律师、韩洪敬律师列席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环中路 12 号)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独立
董事意见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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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2018 年 5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披露了《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3项议案,分别为《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7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及2018年度事业计划》、《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18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借款及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保本型理
财业务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监事的议案》、《关于为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
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分
别于2018年4月24日和2018年5月19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2 名(代表 91 名股东),代表股份
11,750,811,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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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67 名,代表股份 186,96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37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
全部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 的任意时间;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7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及各议项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
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通过。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3
的议案》、《关于为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
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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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谢春梅



                              经办律师(签字):

                                                     韩洪敬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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