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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东方A: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19-03-26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9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 2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投资业务,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回报,合理
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盈利或增值保值为目
的,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内外所有权、控制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新
建或改扩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证券性资产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导或参与的各类对外投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但因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对外投资的审批,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2)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能带动公司相关产业发展;
      3) 有稳定的起步市场和战略客户;
      4) 有具备实力的合作伙伴(对外合作项目)、充分的技术保证;
      5) 有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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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对外投资活动有切实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给公司带来盈利,实现
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公司执行委员会是各类对外投
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
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1) 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 对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对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对外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含所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对外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须提交董事会审批:
        1) 对外投资项目每次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 10%或 10%以下的;
        2) 对外投资项目累计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 50%或 50%以下的。
   下列情形除外:
        1) 下属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类项目投资,每次运用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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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净资产的 0.5%以下(含 0.5%),或累计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 10%以下(含
10%)的;
      2) 下属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每次运用其自有资金占其净资产的 30%
以下(含 30%),或累计运用其自有资金占其净资产的 50%以下(含 50%),或其
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每次募集资金占其净资产的 30%以下(含 30%),或累计募
集资金占其净资产的 50%以下(含 50%)的。
      3) 下属上市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每次签署合同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金额占其总资产的 50%以下(含 50%)的。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1) 批准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监控和检查战略落实情况;
      2) 审核事业计划,监控和检查执行情况;
      3) 审核公司重大投资和融资事项及其他需上报董事会批准的议案;
      4) 批准公司市场与品牌、技术与产品、组织与人事战略,监控和检查
战略落实情况;
      5) 行使董事会授权战委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审批权限
    对外投资项目,均须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流程
      1)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公司 CIVO 组织统筹编制对外投资计划,
并报送给 CSO 组织、CFO 组织纳入年度事业计划和预算;
      2) 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预算,项目组编制投资方案并提交给 CIVO 组织
初步审核后,由 CIVO 组织、CTO 组织、CFO 组织、CLO 组织等相关组织对投资项
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3)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完成后,形成最终投资项目方案,上报
公司执行委员会针对该项目进行审议;
      4) 经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由集团董秘室根据对
外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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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由集团董秘室
根据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论证材料的内容要求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
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等。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
    对外投资项目方案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后,成立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活动的监控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 CHRO 组织、CFO 组织、CLO 组织、审计监察与
风控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须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编写到
投资项目监控报告中。



                   第五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投后评价与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后评价
    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应对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项目组成员提交关于对项目实
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的总结文件。具体实施细则参考
《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
    下属单位的日常管理参考公司《下属单位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目标评价与考核
    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投资项目的年度目标任
务,每年向公司上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公司集中审议后对投资项目进行目
标评价与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情况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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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退出流程


    第十六条   对于不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经公司考虑的其他必要原因,根据
具体情况拟定退出方案,经过审慎论证后,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 对于经由 CSO 组织、CIVO 组织、CTO 组织、CFO 组织、CLO 组织等相
关组织判断需要退出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负责人向公司 CIVO 组织提交投资项
目退出报告;
     2) 公司 CIVO 组织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退出报告进行评审后,提交
公司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委员会进行审议;
     3) 公司执行委员会参照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将投资项目退出提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司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信息进行披露。
    公司对外投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
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补充说明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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