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鲁 泰A:关于修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2018-01-18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修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和健全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护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
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
体如下:
     1. 原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
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
监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权数应当超
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分别计算,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且持有
股份时间九十日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上述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其持有或合并持有的股份每增加 5%,
可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即可增加 1 名。
     董事会换届时,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
的二分之一,其中至少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且持
有股份时间九十日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由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上述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其持有或合并持有的股份
每增加 5%,可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即可增加 1 名。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监事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
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将提案和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提案进行审核,对符
合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
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
监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权数应当超
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分别计算,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
(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换届时,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
的二分之一,其中至少有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
(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
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将提案和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提案进行审核,对符
合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原第九十六条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在该届董事会任期开始之后才持公司股份并
符合提名董事条件的股东(本条中以下简称该股东)不得提议改组董
事会,在董事会人数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时,该股东亦不
得提议增选董事,但当董事会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时,
该股东可以提议增选董事以使董事会人数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人数,但该股东提议的董事候选人需经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更换时,新当选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
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非独立董事应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最近三年连续在与纺织行业有关的企业或组织中工作或从
事与纺织行业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与本公司的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签订协议,在本条第三款所称的该股东达到控股地位而导致上述董
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时,
公司按照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值的 20%、10%、5%、1%分别向董
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补偿金(上述人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员存在重复兼职时,按照比例高者支付补偿金)。
       占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通过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的
股份,须在增持公司股份前 30 天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增持计划(该
计划至少应包括增持股东姓名或名称、现持股数量、拟增持股份数量、
拟增持股份时间、增持股份后是否拟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若在提交增持计划
后 30 天未能增持股份,则再次拟增持,须另行提前 30 天向公司董事
会提交书面增持计划,如果没有提交上述书面增持计划而增持公司股
份的,则该增持股份的股东在本届董事会任期内不得提名董事候选
人。


       现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非独立董事应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最近三年连续在与纺织行业有关的企业或组织中工作或从
事与纺织行业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
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
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总会计师拟定分
配预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议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并经过半
数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和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
之用,也可以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红。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在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之前,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
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或半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公司可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现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遵守
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
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
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总会计师拟定分
配预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议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并经过半
数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特别是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应当尽可
能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
之用,也可以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红。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在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之前,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
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