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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10  

						    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华东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9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2 月 9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9

日(周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8 日(周四)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9

日(周五)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 7 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 周贵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股份 2,276,201,04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5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2,252,611,2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3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23,589,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08%。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与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最高借款

协议>议案》

    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合计数 2,250,947,296 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为 25,253,753 股,表决情况:

    同意 22,058,05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56%;

    反对 3,195,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44%;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056,78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450%;

    反对 3,195,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55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的

议案》

    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合计数 2,250,947,296 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为 25,253,753 股,表决情况:

    同意 22,058,05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56%;

    反对 3,195,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44%;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056,78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450%;

    反对 3,195,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55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景忠、孙宪超

       3、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