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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科技: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9年1月)2019-01-11  

						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业务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
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
导小组”),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实施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公司
资金部、财务部、行政法务部、证券部、审计监督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金部,由资金部负责人任办公室
主任,成员包括资金部、财务部、行政法务部、证券部、审计监督部
相关人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
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本公司存
款情况,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情况。
    第六条 作为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
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工作。
     第七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
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
全方位了解掌握存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
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
的发生。
    (三)定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的监控,一旦发现存款风
险,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
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存款业务期间,应委
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
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定期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半年度报告、年报中披露。
    第十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任单
位、部门和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和程序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2条、
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
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
例超过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
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
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明确有关责任人,迅速采取措
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
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
施情况。 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
险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
服务协议》中明确公司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
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
置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
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
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有效,并对外披露。
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