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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8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17-40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17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16 日—2017 年 7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东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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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47 人,代表股份 1795145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63.6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1 人,代表股份 17030935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60.4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共 9205170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3.27%。
    2、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40 人,代表股份 124591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4.4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3253972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1.1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共 9205170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3.27%。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进一步明确部分承诺履行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中,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1617727568 股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
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52686697 股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2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4730967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97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45583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4%;
    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思敏、杨中华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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