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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8-28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17-4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应参加董事 15 人,实际参加董事 15 人,分别为:赵晓东、刘翔宇、谢广军、
邓连成、戴永全、丁广学、张海峰、李光俊、杨毅、吴培、李兴山、王连凤、朱
立青、张桂卿、尹建军。会议由董事长赵晓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同意票 1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要求,公司对原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
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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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董事会
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登载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同意票 1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法律顾问的议案》
    会议决定,聘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任期一年。
    同意票 1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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