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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3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修改《公司章

程》事项和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
会审议。


    二、对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控措施
完善,投资结构性存款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总额度的自有资金
投资结构性存款,使用期限自七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独立董事:李兴山 王连凤     朱立青   张桂卿   尹建军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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