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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2016年度(第五十五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19  

						                      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五十五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受聘出席了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2016 年度(第五十五次)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及有关文件资料
进行了审验,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2017 年 4 月 6 日分别在《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五十五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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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五十五次)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司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 14:30 在四川省德阳市蓥华南路一段 10 号公司总部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陈红浪
女士。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98,378,9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3%,均为 2017 年 4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9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38%。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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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共计十三项:

    1. 《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对部分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及报废处置的议案》;

    3. 《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4.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9.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 2017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 2017 年向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
    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以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
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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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流通股股东采用投票表决方
式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结果如
下:
    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其中,在审议议案 11《关于
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和议案 12《关于公司 2017 年向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
贷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
公司回避了表决。到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五
十五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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