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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第五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0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电话:028-87429991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四川美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受
聘出席了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十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展端锋、黄生东根据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事项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 和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第五十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召开第五
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司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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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
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 14:30 在 四川省德阳市旌
阳区蓥华南路一段 10 号,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三楼
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相符。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
司董事长陈红浪女士。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99,680,6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526%,均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普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36,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和监事。
    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
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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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为一项: 《关于提名李
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以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
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流通股股东
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
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结果如
下: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李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99,698,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06%;反对 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644,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07%;反对 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 1/2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到
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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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第
五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展端锋

                               经办律师:黄生东

                                        201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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