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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18-02-14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8-02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美丰”)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
  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 号《关于对四川美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日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
      你公司通过子公司四川美丰农资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农资公司)
  持有 AMB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以下简称 AMB)25%的股权,AMB
  为公司关联方,2014 年公司全年向 AMB 购买化肥 24,048.71 万元;2015
  年全年公司向 AMB 购买化肥 2,826.97 万元;2016 年公司则向 AMB 销售
  车用尿素金额合计为 1,588.61 万元。
      你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各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分别
  为 303,672.81 万元、276,388.62 万元、 282,729.65 万元,对应净资产的 0.5%
  分别为 1,518 万元、1,381.94 万元、1,413.65 万元。公司 2014 年、2015 年、
  2016 年与 AMB 公司的日常关联采购及销售金额均累计超过净资产的
  0.5%,比例分别为 7.9%,1.02%,0.56%。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10.2.4 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10.2.5 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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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 10.2.11 条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问题
       2016 年 12 月,公司下属子公司农资公司将持有的北京联丰 30%股权
按评估价格和持股比例(24.03 万元)转让给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
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北京联丰在股权转让时点,其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的营业收入为 10.14 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且相关股权转让后,公司实际未再开展类似外贸业务。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仅在
2016 年年报中披露,相关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第(三)
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和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本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综上,你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方交易事项及未按规定审
议并披露子公司处置股权,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加强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上述情况再次
发生,并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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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并将按函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四川证监局报送书
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经验,积
极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
执行,强化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意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加强内
部管理,提升信息披露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
公平,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
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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