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5-08-12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查看了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发表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
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的规定,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没有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合计为 735,158.85 万元,
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3,564,651.29 万元,占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
484.88%,全部为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其中:
(1)本公司无对并表公司之外其他外部单位的担保;
(2)本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 3,564,651.29 万元。
3、报告期内的担保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洪 波
任 真
张 白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