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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禾集团: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8-29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 J I A N JU N L I LA W F I R 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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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闽君顾字第 0015 号



致: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 江 日 华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199410750109 ) 和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参加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泰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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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

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

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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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三十五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福州市湖东路 43 号奥林匹克大厦

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588,414,29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1,017,177,993 股)的 57.8477%。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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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17,177,993 股)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5 年 8 月 28 日上

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及 2015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 时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8,414,295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

反对股和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2015年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8,414,295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

反对股和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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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江日华




                                             常   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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