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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禾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16-04-19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任真女士、洪波先生、张白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
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
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
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独立董事:洪波



                                          任真



                                          张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