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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禾集团: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27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6-139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26 日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9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下午3:00至2016年9月26日下午3:00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大厦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其森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0 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33,722,660 股,占总股
本的 50.923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633,663,91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1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
份 58,7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
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专
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694,71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56%;
反对27,9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24,293,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27,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具公司房地产项目业务合规开展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694,71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56%;
反对27,9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24,293,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27,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江日华律师、常晖律师予以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