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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禾集团: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0-14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6-149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下午3:00至2016年10月13日下午3:00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大厦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10 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33,687,515 股,占总股
本的 50.921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633,660,91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1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
份 2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
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661,71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59%;
反对25,8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0,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反对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660,91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26,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0,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反对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
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672,71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反对14,8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24,271,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1%;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律师、林拓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