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0-14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 J I A N J UN L I LA W F I R 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 U J I A N J U N L I LA W F I R M
地址 ADD:中国福州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邮政编码 P.C: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君立顾字第 019 号
致: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
晖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010899927)和林拓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010815401)参
加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
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
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
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
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 -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
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3 时在福州市湖东路 43 号奥林匹克大厦八楼会议
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633,660,91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1,244,450,720 股)的 50.918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44,450,720
股)的 0.002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3 -
法律意见书
及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 时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633,661,71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5,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633,660,91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2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633,672,71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14,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4 -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晖
林拓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