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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禾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17-02-16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郑新芝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有利
于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与合作方按出资比例为项目公司上海禾柃、杭州
泰峪、瑞坤置业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华夏世纪
园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系华夏世纪园第一大股东,持
有其 40%股权,负责其项目整体开发运营;华夏世纪园其他股东均为国有企业及
集体所有制企业,信誉较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项目均位于一、二线核心城市,
市场前景良好,整体风险可控,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相关决
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财
务资助的情形,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财务资助
事项。

    二、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融资及延长担保期限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是为了满足下属公司融资需求,有利于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且下属公司所开发项目前景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系华夏世纪园第一大股东,持有其 40%股权,负责
其项目整体开发运营;华夏世纪园其他股东均为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信
誉较好;华夏世纪园承诺为公司提供等额的反担保,本次公司为华夏世纪园融资
提供全额担保整体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封和平


          蒋杰宏


          郑新芝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