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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禾集团: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24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 J I A N J UN L I LA W F I R 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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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君立顾字第 006 号



致: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江

日华律师(执业证号 13501199410750109)和范文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0820507620)

参加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

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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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

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

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

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

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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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下午 3 时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 9 号东二环泰禾

城市广场 2 号楼 30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光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655,367,42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1,244,450,720 股)的 52.663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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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44,450,720

股)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及 2017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 时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

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审议《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及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655,368,22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股

和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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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江日华




                                         范   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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