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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禾集团:2017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4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221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3 日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 日—11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下
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
2号楼30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30 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55,352,438 股,占总股
本的 52.6620%。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655,321,12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59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
份 31,3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
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321,52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28,9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2,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3%。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5,920,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7%;反对28,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2、审议《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差额补足义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321,12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29,3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2,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3%。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5,920,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反对29,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律师、张欣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