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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禾集团: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21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4 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3 月 20 日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3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下午 3:00 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 9 号东二环泰禾广场泰

禾中心 30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16 日。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35,983,302 股,占总
股本的 53.677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308,909,36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89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股
份 27,073,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78%。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后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334,835,102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41%;反对716,800股,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
4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23%。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16,033,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2%;反对7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7%;弃权4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1%。
    2、审议《关于拟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335,266,502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63%;反对716,8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64,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3%;反对7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335,234,202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39%;反对749,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32,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7%;反对7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常晖、薛玢页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 禾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